扬州世明双语学校章程

扬州世明双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扬州世明双语学校

第三条:学校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长春路18号

第四条:学校性质:本校为民办学校,是自愿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办学宗旨: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一切为了下一代、热心服务全社会。” 努力将学校办成“特色鲜明、质量上乘、适应时代、全国一流”的学校。学校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有幼儿园、小学部、中学部。学校向社会提供四年制幼儿学前教育、六年制小学学历教育、三年制初中及三年制高中学历教育。

第六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21182.2平方米,土地属于无偿划拨;学校投资金额3059万元;教职工人数234人;每学年计划学生人数1700人。

现行办学规模规划为幼儿园托班一轨,小、中、大班各三轨共

计10个班;小学一至六年级各三轨共计18个班;初一至初三各四轨共计12个班;高一至高三各两轨共计6个班;全校合计46个班。

第七条:学校出资者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出资额435万元(人民币现金)。

第八条:本校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本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扬州市教育局,登记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九条:本校的办学范围如下:

    (一)、招生区域:全国各地(含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地区

(二)、办学层次:幼儿学前教育及未成年人学历教育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授课

    (四)、办学内容:高中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历史、政治、地理、生物、体育、劳动、美术、音乐、计算机科学技术;初中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历史、政治、地理、生物、体育、劳动、美术、音乐、计算机科学技术;小学有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体育、美术、音乐、科学认读、阅读、计算机技术、综合实践、校本课程心理学;幼儿学前教育有健康、艺术、语言、社会、科学课程。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本校依法设立校理事会,理事会每届3年,校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校理事会成员为7人,理事由举办方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校理事会中教职工代表应不少于2人,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选举产生。本校理事名单,经理事会通过后三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规章制度;

    (三)审批本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经费筹措及审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增加或者减少办学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每半年一次,在每学期开学初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校理事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定期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一)、理事会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

    (二)、有临时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学校财务状况;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召集主持。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七条: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决议必须超过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对下列事项须经2/3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原审批单位向社会公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办学结余分配方案

    第二十条:理事会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保管。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校长和财务主任,校长和财务主任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民办中小学校长须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二十二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

    (四)聘任和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学校工作人员,并决定对校长聘任的工作人员的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决定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为本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同意聘任和解聘,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审批机关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二)代表学校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章  学校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学费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九条:本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本校的积累应当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二条:本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三条:本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举办者之前必须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校的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

    本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年收取经费用于下列支出范围:

    1、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的发展,教职员工的工资、保险、福利等日常开支。

    2、学校正常的公务费开支。

上述开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本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报告,随财务审计结果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   教 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

    第三十九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第8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教职工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教职工职业道德建设。

    第四十条  对全校干部、教师、职工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经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按照规定办理学生转学、借读、休学手续。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教育法》第43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奖惩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定》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学生奖惩办法予以处分。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后勤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后勤工作要坚持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实施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落实和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和服务承诺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举办者出资及学费收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并依法接受社会捐赠。严格按照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学生费用。

    第四十七条  认真贯彻《会计法》,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并接受政府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每年年终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决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校产设施按有关规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废。严格设备管理制度,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有计划做好校舍维修工作,建立校舍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章程的修改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基本规章、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报审批机关备案):  

  1、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2、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3、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4、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6、安全保卫制度

  7、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变更及终止程序

    第五十一条:本校变更名称、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校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的,须由举办者提出,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经校学校理事会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

    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本校期限届满、设立目标完成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终止的,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三条:本校要求自行终止的,应提前一个学期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核准终止: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终止申请书;

    (二)善后工作计划;

    (三)资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第五十四条: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审批机关申请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活动;

    (二)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五条:本校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自行终止的在审批机关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学校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学校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本校经审批机关审查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五十七条: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2015年5月12日经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校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扬州世明双语学校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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